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称,2006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但从2007年2月起,每天接到无数寻找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2007年3月,为了反映经营特点,原告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北京”二字放在字号的后面,但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名称存在争议,审查不予通过。后经查询发现,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成立,两家字号相同,导致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审查不予通过。2007年6月,由于双方字号相同甚至造成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先后找到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但最后查清与该公司无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也是依法成立,享有企业名称权的,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晚,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