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该公司正式成立。自该日起,该公司对自己的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但2007年2月起,每天接到无数寻找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2007年3月,为了反映经营特点,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北京”二字放在字号的后面,但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名称存在争议,审查不予通过。后通过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查到于2006年11月24日成立的被告,才知由于被告的字号与原告的字号相同,导致公司的申请审查不予通过。